•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 > 人事管理 > 正文
  •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
  • 作者:武汉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7-09-06    点击率:
  • 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文〔2017〕17号)的精神,认真执行“户籍新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抓落实,真正做到“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坚决把这项事关改革发展和惠民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户口迁移政策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区域范围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出了“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开发区和新城区区域落户限制”的基本原则,并分别调整完善了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相应的户口迁移政策。

      适用户口迁移政策的区域范围,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的所辖区域;开发区包括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除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的所辖区域;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除常青花园派出所辖区)、黄陂、新洲区的所辖区域。

      三、明确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事项和办理条件

      全市调整完善18项户口迁移政策,具体如下:

      1、新增中心城区积分落户;

      2、新增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等人才落户;

      3、新增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

      4、新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生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5、新增“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落户;

      6、新增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7、放宽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条件;

      8、适度放宽中心城区夫妻投靠落户条件;

      9、放开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落户条件;

      10、放宽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

      11、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12、放开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13、放宽新城区户籍人员到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

      14、调整开发区户籍人员到中心城区落户条件;

      15、规范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16、规范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和在汉就业创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含毕业3年内和毕业超过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17、取消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落户政策;

      18、取消外来务农人员的落户政策。

      具体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条件、需提供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期限,按《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定》执行(见附件1)。在办理户口迁移事项中,申请人均应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见附件4);受理窗口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由受理单位归档长期保存。

      涉及各类就业创业人员的落户,有自有房屋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及借住亲朋好友家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对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的,一律将原《户口簿》户别中的“非农业家庭户或农业家庭户”登记为“家庭户”。派出所不再出具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证明。

      四、规范调整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权限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调整并明确以下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权限:

      1、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调整由分局审批。

      2、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开发区、新城区落户,明确由分局审批。

      3、中心城区积分落户,在汉就业创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公务员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明确由分局户籍窗口办理。

      4、新城区户籍人员到开发区落户,开发区户籍人员到中心城区落户,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调整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5、普通高校当年录取新生落户、已满3周岁不满18周岁出生登记(含超生、非婚生),调整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6、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落户,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明确由市局户籍窗口办理。

      以上及其他现行的各类户口登记事项,按《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清单》(见附件2)的规定,由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权限分别受理、审核、审批或直接办理。

      五、切实保障各项户口迁移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工作保障。市局要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完善办理工作功能需求,逐步实现跨部门网上信息核查;完善《权力清单》;逐步推行户籍电子档案,试行跨区全域办理。各分局要加强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合理增加窗口警力、配齐办公设备、完善服务设施,印制办证须知、一次性告知书,更换上墙公示内容,切实保障新户口迁移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培训,把握政策标准。市局、分局要分期分批组织人口大队民警、户籍窗口民警和社区民警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学习和准确把握政策,熟练掌握办理程序和系统应用操作。要健全完善人口登记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密工作流程,不得增设办理条件、不得扩大审核范围、不得提高审批标准,严禁不符政策条件违规和超期办理户口。

      (三)强化责任,严格管理制度。要健全完善户籍管理责任制度,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负责制。市局、分局要加强督导检查,建立日常监督巡查机制,对不符合条件违规办理户口的,对直接参与或告知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对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虚假材料的等情形,视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户口迁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新的户口迁移政策,更新并公开办理指南,特别是窗口民警和社区民警,要做好与群众面对面的咨询和解答工作。进一步拓展网上警局办理户口事项,提升事项上线率、办事线上率和群众满意率,实现群众“少跑腿、少证明、少排队”,提高户籍管理服务水平。

      原户口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

                                          2017年5月15日

    1、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doc

    2、 一次性告知书.doc

版权所有  © 湖北大学人事处|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