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人事处来源:
校人字[2005]55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全员聘用制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我校实际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人事代理的对象与内容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学校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一) 人事代理的对象
1.2005年6月1日后受聘于我校的非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含接收安置的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随军家属等);
2.本人申请或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其他人员;
3.属特殊需要人员,经学校批准可暂不纳入人事代理范围。
(二) 人事代理的内容
1.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二、受聘人员的待遇
(一) 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享受学校同类人员的同等薪酬及子女入学等待遇。
(二)受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学校按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代缴,住房公积金由学校代缴。
(三) 受聘人员住房待遇按湖北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 受聘人员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聘用制的规定和程序聘用。
(五) 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的管理服务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受聘人员的管理
(一) 人事代理期间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放在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二) 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聘用期限、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经双方签字,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鉴证后生效。
(三)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年度考核、职务聘任、公派出国、在职培训、探亲等均按学校同类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 校内用人单位协助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档案,将受聘人员的工作总结、考核、鉴定、奖惩、工资、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归档。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婚姻、计划生育、户口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五)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校内其他单位应聘条件者,经原单位同意和考核合格后也可转岗聘任。
(六) 双方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合同或不再续签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应及时将受聘人员所有关系转至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受聘人须同时办理离校手续。
四、办理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 考核录用。人事处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录用。
(二) 签订聘用合同书。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并经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鉴证。
(三) 办理人事代理相关手续。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施行。
六、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