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人事处来源:
校人字[2006]12号
为适应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全员聘用制工作的需要,经学校研究,现对《湖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校人字[2005]5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受聘于教学科研岗位的副教授、硕士及以下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
二、已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的同时,按聘用合同规定实行聘期考核。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湖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继续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