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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人事处来源:

 

校人字[2006]12号

 

为适应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全员聘用制工作的需要,经学校研究,现对《湖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校人字[2005]5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受聘于教学科研岗位的副教授、硕士及以下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

二、已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的同时,按聘用合同规定实行聘期考核。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湖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继续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