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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非教师编制人员转聘专任教师暂行办法

作者:人事处来源:

校人字[2006]15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教师队伍结构,规范教师队伍的准入机制,从严审批非教师编制人员转聘专任教师岗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聘条件
我校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优秀教辅和管理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原岗位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等次均在合格及以上;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申请岗位所在专业有教师空岗,教学单位同意考核聘用;
(四)具有该专业的教育教学能力,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较广博的知识结构,并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要求如下:
1. 申请理工科教学岗位的科研成果: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论文被SCI(EI)收录至少2篇或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
2. 申请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经济管理学科教学岗位的科研成果: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
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1. 填写《非教师编制人员转聘专任教师申请表》;
2. 原工作单位同意,且经相关研究领域的2名教授书面推荐; 
3. 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科研成果原件。
(二)教学单位考核
1. 人事处初审同意后,教学单位安排申请人试讲1门专业主干课程,由相关专业和课程责任教授、同行教师、学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组成听课组,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2. 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提交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者方能提交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3.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将拟聘人员名单报人事处。
(三)学校审批
1. 人事处审核;
2. 学校研究批准;
3. 人事处办理试用手续,试用考核合格后,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三、非教师编制人员转聘专任教师人员的管理
(一)试用及考核
1. 非教师编制人员转聘专任教师的试用期为1年,且应按规定申报教师资格证;
2. 试用期满,按教师岗位考核。考核合格且获高校教师资格证者转聘教师岗。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作为待岗人员,学校有新的空岗时可参加竞聘。
(二)相关待遇
1. 试用期间,其原行政职务自动解聘,岗位津贴比照原岗位标准发放,业绩津贴由所在教学单位按教师标准发放;
2. 转聘教师岗位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工资待遇,校内津贴按所聘教师岗位职务标准发放,并可申报转评同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 在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后,可按规定申报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