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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各类人才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作者:系统管理员来源:

湖北大学各类人才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及学校高层次人才管理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对象

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湖北省“百人计划”特聘专家、楚天学者、学校青年英才计划、创新团队入选者等及相应层次人才。

二、合同签订

学校与各类人才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聘任合同签订步骤如下:

(一)学院与获批人选协商、拟定聘任合同,主要内容为聘期工作任务、工作和生活条件等;

(二)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三)分管校领导审定(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签订聘任合同。

三、日常管理

学校各类人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1、人事处负责签订聘任合同、聘任仪式及考核的组织等工作;各类人才相关配套经费、生活工作待遇的落实、配套经费的审批;建立日常管理档案(经费使用台帐、年度、期中、期满总结报告、聘任合同)等相关工作。

2、学院负责获批人选考勤记载、年度考核、生活工作安排等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协调学校做好聘任期中、期满考核等工作。

四、考核管理

  (一)各类人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进行年度、中期、期满考核,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与人才支持项目、经费挂钩。

  (二)年度考核须于每年12月底完成,程序为被考核人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述职,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其综合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三)中期、届满考核由人事处牵头、相关学院配合进行。程序为被考核人提交履职报告并向学校考核组述职,学校考核组根据其综合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中期、期满考核均按合同约定完成时间的前一个月前完成。中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四)在聘期内有违反合同约定,被撤销人才称号,解除聘任合同的,学校将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五)已受聘比现所聘岗位更高的人才计划或项目的,聘期内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考核。

四、经费发放

(一)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计划入选者、湖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楚天学者

1、特聘教授(30万/年)

(1)全职在校工作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按2万/月的标准预发(不再享受学校岗位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总额30万元的差额部分。

(2)非全职在校工作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按实际到岗时间计发,发放标准为2万元/月(超过20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2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按1000元/天标准计发。

2、讲座教授(6万/年)

(1)讲座教授年度总经费不超过6万,其中岗位津贴不超过4万元,差旅费不超过2万元。

(2)岗位津贴按其实际在岗工作时间计发,标准为2万元/月,每年发放不超过2个月(超过20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2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按1000元/天标准计发。

(3)来校工作的往返旅费等在2万元包干经费内据实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主讲教授(5万元/年)

(1)全职在校工作的主讲教授,除享受校内岗位性绩效工资外,另享受楚天学者主讲教授岗位津贴5万元/年。主讲教授岗位津贴按3000/月的标准预发,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总额5万元的差额部分。

(2)非全职在校工作的主讲教授,在聘期内每学年应系统讲授1-2门本科课程,按400元/学时的标准预发津贴,考核合格后,再一次性按100元/学时标准补发津贴。

4、楚天学子(10万元/年)

岗位津贴按6000元/月的标准预发(不再享受学校岗位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总额10万元的差额部分。

2013年1月1日之前受聘的楚天学者,其津贴仍按原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

(五)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6万元/年)

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计发生活补贴6万元。

(六)创新团队入选者(10万元/年)

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计发生活补贴10万元。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