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认定教师资格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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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字[2002]10号
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委托办法》的有关规定,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我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省教育厅关于首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开展对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的领导机构及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按照《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学校成立湖北大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三人组成。湖北大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在提出教师资格审查意见时,赞成人数须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专家审查委员会将审查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认定,并报省教育厅。
二、认定的范围及对象
我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及对象为:校本部拟聘教师职务的专任教师。即:1998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高校教师队伍中的现任或拟聘的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转到管理岗位仍承担部分教学工作,符合教师资格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离退休前系专任教师的人员。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附中、附小、幼儿园教师资格由武昌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认定的条件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具备的条件如下:
1、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的能力;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达到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标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测试。
(2)需通过由省教育厅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统一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获得二级乙等以上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申请评定教师资格时,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学校医院体检合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由学校医院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组织体检,并出具体检是否合格的证明。湖北省人民医院为我省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4、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和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可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相关材料,由学校审批。
5、参加1998年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者,以及2001年及以前参加省统一组织或有关高校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完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者,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6、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教师,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由学校颁发原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
1994年1月1日以后至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时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原则上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的认定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鉴于其已退(离)休。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其普通话水平、体检和教育学、心理学以及教育教学能力等可不作要求,但学历等条件仍应按《教师法》规定执行。
四、资格申请
1、学校统一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⑴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⑷学校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各学院党委负责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情况作出鉴定,并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确定的数额收取。
五、认定程序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2、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湖北大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面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规定,对通过初步审查而需面试、试讲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湖北大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试讲;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提出审查意见;
4、学校根据湖北大学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天(不含节假日)之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六、资格证书的管理
1、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学校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钢印后生效。
2、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有关材料由学校归档保存。学校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七、聘用
1、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2、具有教师资格是教师聘用的必备前提。具有教师资格者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并履行教师义务,享受教师权利。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者,不得聘用为教师,也不得评聘教师职务。
八、其它有关规定
1、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撤销教师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过程中: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收费,或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学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