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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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校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人员类型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以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学习和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政府间协议及学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的资助,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做访问学者、研修、访问交流、工作及从事合作研究和博士后研究等的人员。
除孔子学院外派人员外,其他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
因个人需要,经学校同意自费赴国(境)外探亲、旅游、留学和工作等的人员。
出国(境)探亲、旅游人员的期限按照学校现行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二、出国(境)申请原则
(一)公派出国(境)
学校按照“按需择优、学用一致”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派,申请公派出国(境)人员除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应在校工作2年以上。
2.一年内多次出国(境)开会、讲学的人员,时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3.一次出国(境)时间4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人员,原则上应于回校后工作1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4.一次出国(境)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于回校后工作2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二)因私出国(境)
按照学校现行考勤管理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申请。
三、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单位组团出访
单位因工作需要组团出访,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访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出访计划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内容包括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出访国别和天数、行程路线、经费预算等。
(二)个人公派出国(境)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湖北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见人事处网站)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湖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明确出国(境)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费用来源等,并打印。《审批表》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其中:
(1)处级干部(含双肩挑人员)将《审批表》交组织部及校领导签署意见。
(2)涉密人员还须填写《湖北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表》等,交学校保密办公室签署意见。
(3)出国(境)经费来源中,涉及科研经费的,将《审批表》提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签署意见;涉及行政事业经费的,将《审批表》提交该项经费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涉及学科、学位点建设等公共平台经费的,将《审批表》提交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并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出访人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及任务、出访日期、邀请单位介绍、经费来源及预算,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出国(境)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到人事处办理保证金交纳手续,其中6个月的为2万元、7-12个月的为3万元。
2.《审批表》提交财务处签署意见。
3.完成上述程序后,将个人书面申请、《审批表》、《承诺书》及外方邀请函(附翻译件)提交人事处审核,并签订出国(境)协议书。
4.审核通过后,将《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学校批准。其中,需持因公证件出国(境)的,另须提交详细日程安排(应包含出境、抵境日期及拟搭乘航班或车次号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等手续。
(三)个人因私出国(境)
1.个人出国(境)探亲、旅游等,按照学校现行考勤管理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具有博士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涉密及处级干部等国家规定的备案人员,须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湖北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见人事处网站)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湖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明确出国(境)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费用来源等,并打印。《审批表》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其中:
(1)处级干部(含双肩挑人员)将《审批表》交组织部及校领导签署意见。
(2)涉密人员还须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到学校保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完成上述程序后,将个人书面申请、《审批表》、《承诺书》等材料报人事处审批。
2.个人出国(境)攻读学位、工作等,须先办理辞职和离校手续后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出国(境)日常管理
(一)证件申办
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的办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协议书签订
出国(境)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公派出国(境)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额资助项目、湖北省教育厅地方合作项目等公派人员另须按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三)离校报告
1.出国(境)时间不满6个月的人员,离校前须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出国(境)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须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书面报告出国(境)时间。其中,处级干部(含双肩挑人员)离校前须同时向组织部书面报告出国(境)时间。
2.各类人员出国(境)后应与学校保持联系。抵达所赴国家(地区)一个月内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及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告知所在单位,并经常与单位联系。公派人员出国(境)期间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外事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延期申请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按期回校。确因工作需要延期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国家、项目规定不得延期的,学校不予受理。
(五)回校报到
1.出国(境)时间不满6个月的人员,回校后向所在单位报到;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应在7日内填写《湖北大学出国(境)人员研修(工作)总结表》,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回校工作证明、结业证书、学习鉴定等材料到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并在所在单位作学术报告;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出访情况报告,未提交报告的单位,学校将不再批准其下次组团出访,其中:
(1)处级干部(含双肩挑人员)回校后同时向组织部报到。
(2)涉密人员回校后同时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回访手续。
2.根据证件管理权限,相关出国(境)人员应于回国(境)7日内将因公出国(境)证件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人事处或组织部。
3.公派出国(境)人员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任务证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服务期限
出国(境)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服务期为3年。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按未满服务年限核退学校所支付的研修费用,并按1万元/年的标准交纳违约金。
(七)逾期处理
1.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学校自逾期次月起停发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保证金不予退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2.涉密人员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其原所在单位要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校保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工资待遇
1.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工资待遇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执行:第1-6个月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待遇;第7-12个月期间,享受国家工资,岗位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按期回校后按岗位标准的1/2一次性补发;1年以上,停发所有待遇,回国后不予补发。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交通、外语培训等其他资助费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因私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工资享受在岗人员待遇,超过期限后停发所有待遇,回国后不予补发。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校人字[2010]15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外派孔子学院人员、涉密人员等还应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