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文件要求, 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资料下载栏)原件二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行政楼1119人事档案室复印);
4、申请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损毁证书,以归档备案。根据教育厅通知,补发和换发统一在每年秋季10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