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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1-02    点击率:
  • 校人字﹝2013﹞2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3年3月15日


     

    湖北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依法与学校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三类。

    第三条  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本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严格审批,合同管理”的原则,实现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因空编或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招聘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分为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招聘两种方式。自主招聘由我校用人单位直接招聘劳动者,确定劳动(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招聘按劳务派遣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聘计划和方式并报人事处;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考核;

    (四)组织拟聘人员体检;

    (五)报人事处审批;

    (六)拟定劳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七条  招聘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符合从业规定,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知识和技能;

    (三)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年龄符合法律规定;

    (四)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持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因临时工作需要,聘用校内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的,应明确告知用工性质,拟订劳务协议。

    第九条  凡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特点的工作岗位,原则上均应采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方式招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招聘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服务机构的确定需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人事处、纪委、监察处、法律顾问室、财务处等负责人组成,负责招聘计划、方式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服务机构确定的审批、用工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研究决定聘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一条  人事处是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用人单位招聘计划和方式。

    (二)指导用人单位组织招聘、拟定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和薪酬标准等。

    (三)审批用人单位拟聘用人员。

    (四)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组织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五)发放聘用人员工资,办理社会保险。

    (六)建立聘用人员档案。

    (七)布置考核工作,并根据岗位需求及考核结果办理续(解)聘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拟定聘用计划,招聘方案,参与组织招聘。

    (二)确定岗位职责,拟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三)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分为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劳动合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3个等次。未参加考核的人员不得续聘、调整工资、转聘等。

    (四)负责日常管理。非事业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报告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维护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市、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首次劳动合同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试用期为1—6个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须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省、市相关政策,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标准,并建立此类人员薪酬待遇逐年增长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按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中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学校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享受薪酬待遇,不享受校内事业编制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对已实行财务经费预算包干或经营性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经费自筹解决;其他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八条  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在合同期限内表现特别优秀且劳动合同期满考核优秀,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聘用在管理、专业技术类岗位的人员,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且符合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岗位招聘条件者,可申请转为学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制人员,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全面考核后,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我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济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并将聘用人员及招聘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湖北大学劳动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印发

    校对:黄裕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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