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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0-10-08    点击率:
  •   校人字[2010]15号
        
        为了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出国(境)类型
        第一条 按照派遣方式、资助方式和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将出国(境)人员分为如下类别: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
        1.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其中包括:
       (1)国家公派人员: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资助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提供奖学金,按计划赴国(境)外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或由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选派并资助赴国(境)外工作的工作人员等。
       (2)单位公派人员:指由学校及院(系)通过各种校、院(系)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提供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计划,赴国(境)外进行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单位公派原则上不资助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学位,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2.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指受国(境)外方邀请,并从相关渠道取得经济资助,经学校同意,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科研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
        指由定居国(境)外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的外汇资金赴国(境)外留学、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工作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资助,未列入学校公派出国(境)计划,赴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具体可分为以下3类:
        1.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由定居国(境)外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的外汇资金出国(境)学习人员。
        2.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由定居国(境)外的亲友邀请或通过旅行社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
        3.出国(境)定居、工作人员:通过定居国(境)外亲友或自行联系移居国外人员和获国(境)外有关单位邀请的出国(境)工作人员。
                                       第二章  选派原则与条件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选派。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选派。
       (二)择优选派。优先选派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优先选派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三)按计划选派。坚持有计划地选派,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应在保证教学、科研等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按条件推荐。
        第三条 申请公派出国(境)人员除符合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校工作2年以上;在职攻读硕士、博士毕业后工作应满2年以上。
        2.因工作需要,一年内多次出国(境)开会、讲学的人员,时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3.一年内短期出国(境)时间为4-6个月的人员,原则上应于回国后在校工作1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4.长期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于回国后在校工作2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5.公派高级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具有副高级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访问学者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批和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人员的选派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国家文件及校、院(系、所)等交流合作的要求,做好年度选派计划。
       (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其中,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需经研究生处审核;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科研和出国(境)的部分或全部费用须由科研经费支付以及承担有科研项目的人员须经科技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出国(境)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同意。核心涉密人员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和校保密委员会审批,重要涉密人员须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一般涉密人员须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涉密人员审批通过后其本人要到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保密提醒手续。
       (三)各类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各单位上报其出国(境)申报材料的同时,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委进行初审并写出审查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出国(境)政审批件。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由人事处审核和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首先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对方邀请函);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校人事处审批;申请出国(境)定居、工作、自费留学人员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湖北大学出国(境)人员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单位同意后报校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上述人员中核心涉密人员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和校保密委员会审批,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须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涉密人员获得审批通过后其本人要到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保密提醒手续。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根据具体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学校同意,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办理出国(境)手续。
        1.辞职
        教职工出国(境)定居、工作必须办理辞职和离校手续。
        2.请假出国(境)
        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按校人字[2004]43号《湖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出国(境)人员工资福利
        第六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含国家、单位公派),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工资及校内津贴按以下规定发放:
        1-3个月期间,享受在岗人员一切待遇;
        4-6个月期间,享受国家工资,岗位津贴按一般岗位标准发放;
        7-12个月期间,享受国家工资,岗位津贴按一般岗位标准的1/2发放;
        1年以上,国家公派人员只发工资,单位公派人员不享受工资及岗位津贴。
        第七条 国家公派援外人员,且对学校有经济补偿的,学校可视经济补偿情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津贴发放标准。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获得国际科研项目且项目经费已到学校帐上的,将根据经费到帐情况和科研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计发津贴。
        第九条 国家公派人员的旅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单位公派人员的旅费自理。
        第十条 自费留学人员,从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十一条 享受探亲假的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享受国家工资,从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从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各类出国人员,自出国下月起,其应享受的工资及校内津贴由学校暂存,按期回校后一次性补发。
        第十三条 各类出国(境)人员申请延期,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十四条 按期回国人员,已停发工资、津贴的,自回校报到的当月起恢复工资,从上岗的次月起发放校内津贴。
        第十五条 所有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按原身份保留其人事档案管理,工龄连续计算,如遇国家调整工资,学校将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按原职务调整档案工资。
                                       第五章  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延期规定
        所有出国(境)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按期回国。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一律不得延期。单位公派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国(境)期限,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服务期限
    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须服务3年。出国(境)前未满的服务期,须与回校后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十八条 协议书签订与履行
       (一)国家公派人员需按规定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申请机构签订协议。出国(境)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的国家公派、单位公派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出国(境)全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出国(境)人员应保证完成出国(境)任务,按期回校并至少工作至服务期满。服务期未满即申请调动者,必须按150%赔偿出国(境)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学校所提供的资助以及因出国(境)前未满服务期而应赔偿的全部费用。
       (三)为保证协议的履行,协议书须有一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本校在职人员担保,担保人负责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后一切未了事宜。凡违约逾期不归者,学校将按与当事人签署的《出国(境)协议》中有关条款要求违约人员进行经济赔偿。违约人不交纳赔偿金的,赔偿金从担保人的工资中支付,从作出处理决定的次月起,每月从担保人的工资中扣付500元,直至当事人全部履行协议约定事项为止。
        第十九条 离校与回校报到
       (一)申请出国(境)人员,离校前应填写《湖北大学出国(境)人员离校申报表》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案。
       (二)短期出国(境)及出国(境)探亲人员回校后应直接向所在单位报到,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的长期留学人员回校后,应在回校一周内向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所在单位报到。
       (三)公派人员回国后,须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国(境)外工作、进修的书面工作总结,并在本单位介绍国外的学术动态、管理经验等。学校视其在国(境)外的工作、进修等情况,根据《湖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校人字[2007]51号)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六章 出国(境)逾期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出国(境)逾期人员,自逾期次月起,其人事关系由原所在单位转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凡逾期超过6个月者,学校作辞退处理。涉密人员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其原所在单位要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校保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逾期人员的管理措施
       (一)出国(境)逾期人员关系转校人才交流中心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二)关系转交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先到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内联系工作岗位,受聘后再办理人事关系等手续。对于暂时联系不到工作岗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三)对因出国(境)逾期未归按辞退处理的人员,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发布公告,通过当事人的亲属、联系人或者担保人通知其本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事项,并办理离校手续。未办理完离校手续的人员,学校不向其本人或家属提供任何档案证明材料,其人事、业务档案由人事处保存。
       (四)对因出国(境)逾期未归按辞退处理的或因出国(境)办理过辞职手续的教师,学校欢迎其回校工作,并根据岗位需求及聘任条件择优聘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校人字[2005]4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前出国(境)、印发后回校的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孔子学院外派人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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