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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日期:2006-11-14    点击率:
  • 校人字[2004] 43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范围
      1、行政管理、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2、专职任课教师,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校、院(系)会议等集体活动时间;
    (4)按学校规定,需要坐班的教师按要求考勤。
      3、从事科研工作,外出调研、实习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4、以党、政工作为主,兼任教学工作的人员,也实行坐班制,考勤与坐班制人员相同。
      二、请假规定
    (一) 病假
    教职工因病经指定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经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准予请病假。
    (二)事假
    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准予请事假。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五年的,累计不得超过7天。
    (三)探亲假
    1、教职工与亲属(指配偶与父母亲)异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分别为30天和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教职工的配偶系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出国研究生且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教职工的配偶系公派短期出国进修(期限不足三年)人员、访问学者及援外人员,一般不给予工作时间的出国探亲假。
      3、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分别给假20天和45天。已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一般应该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假期3天;晚婚(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增加婚假15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教职工,视不同情况给予产假:
    1、正常生育的给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难产加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晚育加假30天;产假期间办了独生子女证的,加假15天。上述假期可以累计计算。
    2、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与子女)死亡,给予假期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
      4、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仍不按期到岗上班者。
    四、请假与销假程序
    1、请假:教职工请假一般应该由本人亲自办理并出示有关证件或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请假审批单。探亲假和一周以上事假由本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一周以下各类假由本单位负责人按本办法批准并于每月末报人事处备案。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教师无论是否有授课任务,需要探亲、病休或离岗时间较长者,也应按上述办法履行请假手续。
    2、 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到准假单位亲自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需要续假者,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告。续假3天以上者须取得证明,经原准假单位审批。
    五、各类假期工资及津贴(含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计发标准
    (一)病假
    休病假的教职工,视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工资津贴: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原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获得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的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可少扣10%。
      4、一个月病假15天(含累计)及以内的,津贴按天扣发,超过15天(含累计)的,扣发全月津贴。
    5、教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事假
    1、在规定假期内,原工资全额发给。超过规定假期的,要扣发工资,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日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1.5天)乘以请假天数进行扣发。
    2、教职工请事假在5天以内的,津贴按天扣发;超过5天不满10天的,按月标准的1/2扣发;超过10天不满一月的,扣发全月津贴。事假累计达一个月,扣发一个季度津贴;达两个月,扣发半年津贴;达三个月,扣发全年津贴。
    (三)探亲假、产假
    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女教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内,工资和各类津贴照发。
    (四)旷工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旷工累计不足3天,扣发半月津贴;累计3天不足5天,扣发一个月津贴;累计5天以上,扣发全年津贴。全年旷工累计10天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全年旷工累计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六、考勤办法和要求
      1、以学院(系)、处(办、部、馆,下同)为考勤单位。
      2、各学院(系)、处级单位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安排一名同志作为直接责任人进行考勤记录和统计。
      3、各考勤单位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汇总,经负责考勤的院(系)、处领导审核签字后,将汇总材料报送人事处备案,考勤表由各院(系)、处保存备查。
      4、遇下列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可不按事假考勤,但需在考勤表中加以说明。
    (1)参加子女中小学家长会的;
    (2)房管部门通知需在家料理维修住宅设施的;
    (3)学校组织的教职工体检、育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普查身体的;
    (4)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在规定时间内哺乳的;
    (5)经校医院同意到市内医院就诊或检查的。
    5、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记迟到1次;提前离岗,记早退一次。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记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半天。
    6、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考勤情况将作为审定发放工资、各类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7、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考勤情况,鼓励对考勤作假者进行举报。
    8、各单位要经常检查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对考勤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隐情不报、或放任不管等情况,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查证属实者,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10%,扣发分管领导当月岗位津贴5%。
    9、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依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考勤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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