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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日期:2002-01-22    点击率:
  •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鄂政办发[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1-16
    执行日期:2002-1-16
      现将《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切实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是我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重大决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现我省振兴崛起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为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快速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营造宽松环境。
      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的重大决策,努力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加速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现我省振兴崛起的奋斗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人才战略为核心,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把改革创新作为动力,把高层次、高新技术人才作为重点,抓住加入WTO契机,立足我省高新技术发展和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凝聚和造就一支规模较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新世纪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目标任务
      "工程"总体目标任务是:根据我省新世纪初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经过10年努力,健全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优化人才环境,在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重点学科领域里培养造就大批不同层次的高精尖人才。第一层次:数十名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第二层次:数百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各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的带头人;第三层次:数千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年轻人才。
      "工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从2001年到2005年,基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改善人才环境,分别遴选50名、500名、5000名优秀中青年高层次人选(以下"人选",指入选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的人员),作为"工程"第一、二、三层次重点培养对象。第二个阶段,从2006年到2010年,通过完善机制,优化环境,动态管理,滚动发展,实现"工程"总体目标任务。
      三、选拔范围、条件及程序
      (一)选拔范围。"工程"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鄂单位)中开展,选拔的重点领域是:具有战略性意义、决定我省科技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研究;光电子信息、绿色生命工程、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等。
      (二)选拔条件。"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层次"人选",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进入国家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人选;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获"中国青年科技奖"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关键人员;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等。
      第二层次"人选",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进入湖北省跨世纪"1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列入"楚天学者计划"的特聘教授;获"湖北省青年科技奖"人员;湖北省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承担省(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领头人等。
      第三层次"人选",年龄在42周岁以下,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包括在鄂工作的博士、博士后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等。
      各层次"人选"推荐对象主要在已列入各地各单位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中产生。
      (三)选拔程序。"工程"协调小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人选"选拔工作。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人才成长的规律,从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中拟定重点培养对象,作为"工程"各层次的候选人,填写《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情况登记表》,其中,第一、二层次候选人的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由各地各单位人事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第三层次候选人由各地各单位自己选拔、掌握,并于年底前将名单报"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工程"协调小组根据"工程"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的要求,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第一、二层次候选人进行集中审核、筛选,确定"人选"。
      四、实施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推荐重点领域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进入
      "工程",实行重点培养,重点使用。同时,不断改善"人选"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政府、单位和社会共同投入、共同培养、共同使用、共同受益的"人选"培养使用模式,形成分层次、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工作体系,努力创造有利于"人选"不断涌现、快速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建立有利于广纳贤才的"人选"选拔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新世纪初科技发展规划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选拔的重点领域,从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中遴选重点培养对象。要取消限制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各种规定,加快培育人才市场,积极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根据需要定期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行首席科学家制度,面向海内外多途径吸纳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对经"工程"协调小组认定引进来鄂工作并定居的国家级专家、省(部)级专家和出站留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凡来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海内外博士,在站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外,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凡来鄂创业服务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享受《湖北省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和为鄂服务的意见》规定的各项待遇。对引进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特别是特聘教授、重点项目首席负责人、国家级专家、出站留(来)鄂工作的"中国优秀博士后"、"湖北省优秀博士后"以及国家"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尊,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推荐他们进入"工程",进行重点培养。
      (二)建立政府导向,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人选"培养投入机制。省政府设立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专项资金,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递增。专项资金由"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将选拔、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第一、二层次"人选"项目资助申报受理工作。资助的重点对象是承担符合我省高新技术发展及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人选"。对少数申报资助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顶尖级"人选",经"工程"协调小组审定,可择优给予高强度科研资助。对申报资助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第一、二层次"人选"申报项目所需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下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所需经费的50%、30%比例择优资助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最高不超过30%、10%比例择优资助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剩余部分由"人选"所在单位匹配解决;申报项目所需经费超过50万元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的标准择优资助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标准择优资助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剩余部分由"人选"所在单位匹配解决。第三层次"人选"项目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按照培养目标需要自行解决。
      各市、州、县及"人选"所在单位也要建立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专项资金,对本地区本单位所属的"工程"各层次"人选"进行走向投入,重点资助。同时,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专项经费在"人选"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同等条件下,省自然科学基金、省成果转化基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周转金、省"科技三项费"对各层次"人选"承担的项目实行重点扶持;对申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各层次"人选"实行重点倾斜。
      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加大对"工程"各层次"人选"培养投入的力度,并按投资比例分享"人选"科研成果的收益,实现"人选"投资与回报的良性循环。
      (三)建立有利于提高"人选"素质和创新能力的继续教育培养机制。各地各单位要贯彻落实《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11号令)精神,建立实施"人选"学术假制度,保证"人选"在培养期间每年不少于20天的脱产业务培训时间或学术假期,并把"人选"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要针对不同层次"人选"的培养目标,制定不同的培养计划,按需施教,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人选"到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深造,或公派到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国际知名企业培训进修;要鼓励"人选"主办、联办高级研修班或组织跨学科的学术技术研讨会,积极支持"人选"参与国内外讲学、出国研修和开展科研合作等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紧跟国际科技前沿,提高"入选"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四)建立有利于促进"人选"脱颖而出和施展才华的用人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力推行以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用人制度,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尊重特点、鼓励创新、信任理解的用人环境,促使"人选"脱颖而出;要完善现行职称评聘制度,实行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相分离,对"人选"的专业技术职称实行特别评审、优先聘用;要优先选拔推荐"人选"为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专家,让他们享受专家各项待遇;要积极推荐"人选"进入各级政府咨询机构,支持"人选"参加各类学术技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的活动,让他们参与重大学术技术决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贡献聪明才智;要积极吸收"人选"参与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重点学科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人选"通过竞争承担重要项目或关键岗位的领导工作,加强以"人选"为核心的人才群体建设,促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提高创新创业能力;要实行导师带培制或助理制,充分发挥著名专家和学者的传、帮、带作用,提高"人选"素质和能力;要在课题立项、科研资助、设备购置、专著出版等方面向"人选"倾斜,赋予他们充分的科研自主权,给予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根据岗位和任务需要,允许"人选"通过设立流动性岗位公开招聘急需人才或助手。
      (五)建立有利于调动"人选"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省政府设立"湖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湖北省优秀博士后"、"湖北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等奖项,每4年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博士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若干名,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各地各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高层次人才奖励制度,以形成全社会重视高层次人才的浓厚氛围。
      (六)建立有利于提高"人选"待遇的分配保障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落实用人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允许资本、技术、知识、专利、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技术入股、专利入股、持股经营和兼职兼薪,大力推行绩效挂钩、协议工资、指导性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分配、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让有贡献的"人选"得到相应的报酬;要为"人选"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等项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除"人选"的后顾之忧;要建立"人选"岗位津贴制度,省财政和"人选"所在单位按各负担一半的标准分别给予第一、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第三层次"人选"的岗位津贴,由"人选"所在单位和各级财政负担;要加强对"人选"的联系与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并尽可能解决"人选"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能够集中精力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选"的思想道德素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切实加强对"人选"的思想政治工作,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国情、省情教育考察活动,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养,促使他们迅速成长为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
      五、考核与管理
      各地各单位对所属各层次"人选"要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制定可行的培养规划,建立和完善"人选"考绩档案,实行跟踪培养,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一)建立"人选"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人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主要考核"人选"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包括受资助的项目进展情况。每一年度的考核结果,要记入"人选"考绩档案,作为"人选"资助、奖励和调整的依据。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第一层次"人选"不再列入该层次培养对象;对于年龄超过55周岁、47周岁的第二、三层次"人选",原则上不再列入该层次培养对象("人选"所承担项目尚未完成者除外)。对于那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考核不合格以及有其它不符合"人选"标准行为的,应从"人选"中调整出去。
      (二)建立"人选"正常递补制度。"工程"各层次"人选"培养期一般为5年。在培养期内的各层次"人选"全部作为我省联系和培养的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对在培养期内进步快、贡献大的"人选",经考核符合选拔条件者,各地各单位要优先推荐第一、二层次"人选"成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继续培养;优先推荐"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依次进入"工程"第一、二层次跟踪培养;及时发现和推荐符合"人选"选拔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以不断充实"工程"各层次"人选"队伍,构筑结构合理、滚动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梯队。
      (三)建立"人选"管理信息库。对"工程"各层次"人选",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工程"协调小组重点管理第一、二层次"人选",各地各单位负责管理所属第三层次"人选",并协助"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管理所属第一、二层次"人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人选"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人选"联系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所属各层次"人选"的基本情况、业务进展、现实表现及考核结果,建立本地本单位"人选"管理信息库,定期将"人选"信息汇总上报"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协调小组随时掌握"人选"培养情况。
      六、组织领导
      实施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当作实施人才战略和落实本地区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人选"所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培养"人选"的重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好"人选"培养计划,尽力为"人选"的快速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营造宽松环境。为抓好"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成立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协调小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等项工作。"工程"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在"工程"协调小组指导下,充分发挥在实施"工程"中的主导作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选拔、推荐"工程"各层次"人选",督促、落实"人选"培养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密切与科技、教育、财政、计委、科协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002年1月1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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