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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大学关于高职专任教师延期退休返聘的有关规定
  •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2-10    点击率:
  •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业务专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的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高职专任教师延期退休、返聘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请延期退休的条件
      年满60周岁具有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专任教师,因学科建设需要,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身体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期退休:
      1. 在岗博士生导师(可延期至65周岁退休);
      2. 到退休年龄时仍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3.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在省人大、省政协任职但任届未满的高级专家。    
      二、申请返聘的条件
      确因教学工作需要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任教师,在本单位编制、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履行教授(研究员)的岗位职责,身体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退休后可申请返聘:
      1. 因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无人接替或其退休后教学质量将受到影响的;
      2. 在退休的当年,获国家级科研项目的项目主持人。
    三、申办程序和人员管理
    (一)申办程序
      1. 延期退休和返聘均需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学校研究批准。
    2. 延期退休和返聘手续一学期审批一次。
    3. 各单位在每年6、12月第一周将符合延期退休和返聘条件的人员名单报人事处。
    (二)延期退休和返聘人员的管理
    1. 延期退休和返聘人员占用原单位编制数。
    2. 在省人大、省政协任职的高级专家,根据鄂组[1988]48号文件规定,其退休年龄可延期至任职届满。
    3. 因科研项目延期退休、返聘人员的延期或聘用时间可一次性批准至该项目完成时止(项目完成时间以科研项目计划书批准时间为准)。
    4. 因教学需要返聘的时间不超过2年。
    5. 经学校同意延期退休、返聘的人员,延期退休、返聘期间按在岗人员考核,考核合格享受在职教师同等待遇;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不再延退或返聘,其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 延期退休或返聘期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校纪校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以及因个人原因提出终止聘用申请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或终止返聘手续。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校人字[2003]30号文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与此文件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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