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 > 职称评聘 > 正文
  •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5-25    点击率:
  • 鄂职改办〔2015〕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湖北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修订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另行制定)、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林业技术推广、林业资源管理(包括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经理、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经济林、园林、林业工程)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林业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取得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担任下一级职务工作年限均达到上述要求。

    (三)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担任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并担任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担任下一级职务工作年限均达到上述要求。

    (四)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确认;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1、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或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2项以上;

    (2)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林业发展规划、标准、管理办法3项以上,并为省(部)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3)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工作3项以上,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有参加过中型以上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负责过中型以上企业主要生产厂(公司)、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项目的制定、实施,效果良好;

    (5)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大、中型林业工程(含林业区划、规划、工程设计、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技术推广等工程,下同)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或在2项大、中型林业工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或担任中、小型林业工程设计、施工4项以上项目负责人;

    (6)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2、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有效名次人员,下同);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③研究成果被列为省(部)级推广项目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决策采纳;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1项行业以上标准或2项省级标准通过评审并颁布实施;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1项。

    (2)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或者主要参加大、中型林业建设工程(园林绿化)规划、咨询、设计、评估项目5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实施;

    ②主持或主要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培育的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委员会审(认)定;或推广面积3万亩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2万亩,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者;

    ③主持或主要参加15万亩以上营造林工程,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良;

    ④在国家采伐限额内,组织或主持林区4万立方米以上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良;

    ⑤主持林区15万亩以上森林消防技术工作,有突出贡献,责任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控制率明显下降并被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者。或在扑灭重大森林火灾中,在技术上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级以上奖励者;

    ⑥主持林区100万亩以上面积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在“一站三网”体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

    ⑦主持县以上全面森林调查或省以上林业专业调查2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良者;

    ⑧主持或主要参加省以上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秀者;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有突出成绩,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秀者;

    ⑨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区域规划、勘察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等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2项以上,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在经济林果、林特产品等项目中,所主持开发的产品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家优质标准者;

    ⑩主持2项中型以上林业工程技术工作、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经同行专家评审或认定,效果良好,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所培养的花卉、盆景4项以上在省级展览会上被评为优秀作品。

    3、专业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条适用于市州以上申报人员):

    (1)公开出版过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2)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二)工程师

    1、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完成所承担部门的工作任务;

    (2)参与完成过市(厅)级工程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项目子项目的实施;

    (3)能组织实施林业规划、咨询、生产、设计施工等项目,得到林业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实施,或验收合格;

    (4)所撰写的技术总结、技术文件、技术规程、技术方案等具有一定的学术、政策水平,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2、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②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③技术成果被市(厅)列为推广或实施项目;

    ④参加选育的林木良种获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委员会良种认定的;

    ⑤参加编写林业地方标准并通过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审定、公告、发布的。

    (2)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参加完成县(市)级以上林业建设工程规划、咨询、设计、评估项目3项以上,并经相关林业部门认可或实施,取得显著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者;

    ②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累计推广造林面积2万亩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1万亩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者;

    ③参加营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成活率、成林保存率、作业质量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④在国家采伐限额内,参加林区2万立方米以上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利用率有明显提高者;

    ⑤参加5万亩以上责任区的森林消防技术工作,有较大贡献,责任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控制率下降,并被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在扑灭重大森林灾害中,做出重要技术贡献者;

    ⑥参加20万亩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在“一站三网”(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森林植物检疫网络和防治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中做出贡献,受到上级单位主管部门表彰者;

    ⑦参加面积30万亩以上森林资源调查或县以上林业专业调查2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⑧参加县以上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⑨参加的区域规划、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国土绿化、园林设计与施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等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⑩在林业工程项目中任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小型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或负责组织施工的林业工程2项以上,通过市(厅)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3专业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条适用于市州以上申报人员):

    (1)参与出版了专著、译著,撰写1万字以上;

    (2)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市(厅)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三)助理工程师

    1、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有参与本专业中、小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能参与本专业单项工程或专业技术方法的设计、实施和报告编写,按时完成任务;工作善于创新、能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经验,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一般性的技术问题。

    2、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参与编写过专项成果报告,担任过一般项目或专项技术工作负责人,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技术员

    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能够协助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或单项工程技术方案的设计、施工和实施。参与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项目,能较好地完成任务,参与编写过专项技术报告或小型项目技术报告。

    第五条  破格

    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或第(二)至第(八)条中的2条: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2项省(部)级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3项市(厅)级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三)以第一作者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交流1篇论文;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

    (四)主持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五)在省(部)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主体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六)主持管理过国家或省重大项目,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了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七)主持工程项目研究、规划、设计、试验、评估、新技术推广和引进等方面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八)在乡镇以下基层从事林业科学研究、勘察设计、科技推广及技术管理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或第(二)至第(五)条中的2条: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含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正式出版有学术价值5万字以上的专著、译著;

    (二)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交流2篇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

    (三)承担市(厅)级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四)主持工程项目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生产、技术推广、技术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在乡镇以下基层从事林业科学研究、勘察设计、科技推广及技术管理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六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要对申报者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前沿的理论和技术,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有独到见解,取得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研究成果。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成果。

    (三)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参加本专业的技术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技术成果。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难题和本专业领域内科研、设计、施工或生产建设中的疑难技术问题,在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开发应用新技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解决生产管理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计划及推广应用新技术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三)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活动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并较好地完成计划安排的专业技术工作。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者,要重视对其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中级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注重专业技术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工作总结,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高、中级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和指导科研、技术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高、中级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创新能力,鼓励专业技术工作的突破创新,在不断创新中,推进林业事业的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林业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凡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3年的。

    第八条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林业投资1000万以上为大中型项目,1000万以下为小型项目,其中,植树造林、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不在划分标准之内。

    第九条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版权所有  © 湖北大学人事处|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