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 > 人才招聘 > 正文
  •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细则
  •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3-12-16    点击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百人计划”的部署,围绕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和省两个层次,下同)建设的需要,从2009年开始,用5-10年时间,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1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近五年引进人才不低于50人。
      第三条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在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进行。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报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专家对用人单位拟引进人才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报省引进人才专项办公室;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待遇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本单位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供具体岗位、联系洽谈引进对象、做好申报、落实有关待遇、提供工作条件、加强日常服务等人才引进中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具有国内外一流的研究水平,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
      2、在本学科建设上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人才公告。按照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名单,明确相应岗位招聘人才的条件、职责任务和待遇,发布招聘人才简章。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每年4月和10月上旬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申报,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提出引进人才综合评审意见,报省专项办。专项办根据拟引进人才的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协调小组审批。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和落实有关特殊待遇,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聘任引进人才为重点学科楚天学者讲座教授、特聘教授或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其担任院(系、所)、实验室的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和倾斜,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版权所有  © 湖北大学人事处|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