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06]44号
为适应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招聘工作程序,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申请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综合考核、择优录用。
三、基本要求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身心健康,具有团结协作、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精神;
(二)原则上教授不超过45周岁,副教授不超过40周岁, 博士、硕士毕业生不超过35周岁;
(三)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学术发展趋势;能胜任课程教学;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招聘程序
(一)确定计划
每年10月,各学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在单位人员编制计划内,向人事处申报年度招聘计划。人事处汇总并与相关单位商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凡经学校审定的招聘教师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二)发布信息
每年12月,人事处和各学院(系)通过校园网、人才招聘会等多种途径尽可能广泛地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申请
凡自愿来我校任教的人员,需将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证书、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复印件等)提交给相关学院(系)负责人。各学院(系)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有针对性地考察申请人业务背景。对有聘用意向的,学院(系)通知当事人进入考核、考评程序;对无聘用意向的,学院(系)也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三)考核考评
考核考评工作分为:基层单位评审考核、学院(系)教授会考评和学院(系)党政联系会审议。对应届毕业生的考核考评工作于每年4月底完成,调入人员的考核考评工作适时进行。
1、基层单位(各系、部、所或教研室)评审考核:评审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组成人员包括基层单位负责人、教授和教学、学术骨干。考核内容包括对应聘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其基本条件、综合素质、课程试讲等进行评议、投票。经评审组1/2以上成员同意者为通过。
2、学院(系)教授会考评:考评会由院长召集主持,学院(系)全体教授参加。教授会不得少于7人,教授人数少于7人的学院(系),可派副教授参加。考评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教学科研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等。程序包括:对应聘人的教学、科研等情况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对应聘人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投票。经教授会2/3以上成员同意者为通过。
3、学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依据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岗位要求、基层单位评审意见和学院(系)教授会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拟聘用人选。
对基层单位考评或教授会考评未通过人员,若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希望聘用,学院(系)应向人事处写出详细书面报告,说明拟聘理由,由人事处采取适当方式对有关人员再行考评。
(四)、公示和报批
1、学院(系)将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学院(系)于每年4月底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如有异议,学院(系)应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应在学院(系)内公布并报人事处。招聘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可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2、人事处根据本年度教师招聘计划对各学院(系)报送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及招聘工作程序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定。
3、人事处将学校审定结果通知学院(系),并通知拟聘用人员到校医院体检。拟聘用人员体检合格后办理入校工作的相关手续。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